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

法律分析:
(1)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的重要权利,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、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,能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、利息及费用。
(2)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具有灵活性,可向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、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。
(3)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,会获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,能够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。
(4)存在特殊限制情况,持票人为出票人时,对其前手无追索权;持票人为背书人时,对其后手无追索权。

提醒:
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注意符合法定情形和时间要求,不同身份的持票人追索权范围有差异,建议遇到复杂情况咨询以准确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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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保留好相关证据,比如汇票、拒绝付款证明、拒绝承兑证明等,以此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且满足行使追索权的条件。
(二)持票人可自主选择向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、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,灵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对象。
(三)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,应及时行使再追索权,避免错过时效。
(四)持票人要清楚自身身份限制,出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,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汇票的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,对其中任何一人、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。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,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。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,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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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票据追索权是指,汇票到期没拿到钱、没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情况时,持票人能向其前手要汇票金额、利息和费用。

2.持票人可找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一人、多人或全部追款。被追的人还完钱后,和持票人权利一样,能再向其他债务人追款。

3.若持票人是出票人,不能向前手追;若是背书人,不能向后手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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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等法定情形下,可向出票人、背书人等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等,还能选择向其中一人、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;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再追索,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前手无追索权,为背书人时对后手无追索权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规定,票据追索权赋予了持票人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。当出现汇票到期不获付款、期前不获承兑等法定原因,持票人可向前手主张自己的权利。其行使对象范围广,可灵活选择向一人、数人或全体前手进行追索。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,获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,可继续向其他汇票债务人再追索。然而,为避免循环追索等问题,法律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时不能对前手追索,为背书人时不能对后手追索。若您在票据方面遇到类似问题,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权益和应对措施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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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票据追索权赋予持票人在特定情形下向其前手求偿的权利,这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。不过在行使追索权时,持票人需遵循一定规则。
2.持票人可根据自身情况,向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一人、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,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。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能行使再追索权,可平衡各方利益。
3.持票人身份不同,追索权也有限制。持票人为出票人时,对其前手无追索权;为背书人时,对其后手无追索权,这避免了循环追索,保障票据关系的有序性。
4.建议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,及时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,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。被追索人应积极履行清偿义务,之后及时行使再追索权以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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